這就是前幾天
飛魚分享的那一篇關於「性別認同」的意義啊!
看完文章後不知不覺又眼泛淚光了😢
以下轉貼商周
原文連結:https://www.businessweekly.com.tw/careers/blog/18477
同志可以結婚,我要怎麼教小孩?一個補教界公民老師:爸媽不懂「性別平等」,我來幫你教
撰文者:高子壹
別被教育打敗 2016.12.01
當台灣正要爭取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時,
我們忽略了,在教改前受教育的一代,對性別的想像,還停留在「男女」兩性,對性別平等的想像,
還停留在女人也要爭取平等的教育、工作權。
這種過時的性別觀點,看不見具有不同性別氣質的人,更看不見同性戀。
11月28日的新聞挖挖哇,討論婚姻平權,
有一段關於同性戀是不是性別平等的問題,
護家盟的張守一秘書長惹毛了鄧惠文醫師。
張守一認為,同性戀不會搞錯自己的生理性別,所以不算性別議題。
鄧醫師說:「我想請所有研究性別的學者來回應,竟然有人說性別平等不是性別議題?」
身為一個性別研究者與公民老師,
我有責任回應鄧醫師的呼喚,來跟萌萌們談何謂「性別平等」。
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討論,在公民科教育裡,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章節,
就放在國中與高中公民課本第一冊的第二章,
我不懂為什麼還會有這樣的爭議?
所以一開始,我覺得張守一是故意混淆這些觀念,打糊塗帳。
後來想想,現在學生學到的公民科,其實是教改後才編出的教材,
也許張守一對公民教育還停留在過去,對於性別的理解有偏差,也就不那麼奇怪了。
不懂性別平等沒關係,不知道怎麼教小孩沒關係,
讓公民老師來跟大家說明何謂「性別平等」。
幾乎每個版本的公民課本裡都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。
16年前,玫瑰少年葉永鋕,因為性別氣質比較「娘」,
遭到同學罷凌,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,
當他在音樂課離席去廁所時,
沒有人知道當他再次被發現時,會是倒在一片血泊中。
這是促使我們將《兩性平等教育法》正名為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
將性別教育從兩性平等推廣到性別平等的重要事件,而張守一顯然沒有跟上這股潮流。
當我們的法律名詞從兩性改為性別,
我們要強調的就不再是生理性別,而是社會性別,
以前被歧視性稱為「娘娘腔」或「男人婆」的,或是性傾向不同的,
都包括在「性別」二字內。
幾年前,我在一所公立國中代課,
有一個國三學生,一到教室,便換上女生的制服裙。
他在班上人緣很好,一直是班上的開心果。
但,有次我在穿堂,看到隔壁班的一個男同學,
遠遠見到他走近,露出嫌惡的表情,叫他「滾遠一點,變態。」
他憤怒地瞪著他,被班上女同學拉走。
而他受傷的樣子,我到現在還記得。
班上同學願意接受他,因為他們了解他,
他們有過去兩年相處累積下的情感,而隔壁班的男同學不理解他而排斥他。
我在這個例子裡,看到相互了解與認識的重要。
有一次打掃時間,我在穿堂看到他穿著裙子走過來,
輔導老師看到了,要求他把裙子換下來。
男同學說:「我不要,為什麼我不能穿裙子?」
輔導老師說:「你穿這樣,同學會懷疑你的性別認同。」
男同學立刻回答:「這就是我的性別認同。」
我很想知道輔導老師怎麼回應。
出乎我的意料之外,
輔導老師說:「如果這就是你的性別認同,那你在學校裡面穿,走出校門口,不要穿。」
我非常感動。因為我發現,我們的性別教育真的不一樣了,
而我們的老師,不僅願意接受這個學生,也用自己的方式在保護這個學生。
我們的性別教育已經走到這一步了,
難道我們今天卻要放棄修改民法,轉過身去制定一個較退步的專法嗎?
回過頭來看,如果我們還因為一個人的性別氣質而給予差別待遇,
比如留長髮的警察葉繼元被免職,
如果我們還因為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,
比如穿女裝上班而被免職的工程師周逸人,
或者因為一個人的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,
比如同性戀不能結婚,都叫做「性別歧視」。
法律上關於平等的概念,最基本的評價方式:等則等之,不等則不等之。
亦即,相同的事物給予相同的處理,不同的事物給予不同的處理。
婚姻在民法裡的定義,就是「雙方合意,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關係」
所以,締結婚姻契約的目的就是「終身共同生活」,
不是生小孩,不是孝順父母,不是要讓社會上所有人滿意。
在這個目的之下,想要終生共同生活的雙方是一男一女、兩男或兩女,有什麼不同?
如果不直接修民法,要另訂專法,等於在法律上給予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差別待遇。
為什麼同志結婚不能和異性戀結婚是同一件事?
異性戀可以,同性戀不行,這不是歧視,什麼是歧視?
有人可能會說,我支持同性戀追求平等,但他們不必追求政治上的改變。
這句話完全顛倒了當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。
當年女性主義者若不追求政治上的改變,
現在女人沒有投票權,當年勞工若不追求政治上的改變,現在我們不會有基本工資。
自由、平等、人權這類的普世價值,不能選擇性接受。
如果我們接受言論自由,我們就不可能同意網路審查;
如果我們承認性別平等,我們就不可能接受同性婚姻另立專法。
如果,對於普世價值,我們只在抽象理念上接受,只在口號上接受,
卻無法在具體的實踐上,在法律上落實,
那麼,號稱尊重、平等,不過是一種虛偽,
說得再好聽,也不能掩蓋筆挺的西裝下,赤裸裸的歧視。